苏旅管[2010]201号
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
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旅游局:
近日,国家旅游局专门下发了《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贯彻落实提出几点要求:
一、 充分认识实施委托代理业务的意义和必要性,积极稳妥开展此项业务。实施委托代理业务是贯彻落实《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一项具体工作,是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举措,对建立中国旅行社行业垂直分工体系将发挥决定性作用。各地旅游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旅行社开展委托代理业务,各旅行社要严格按照规定有序开展委托代理业务,确保政策试行期间,全省旅游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二、 我省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需强调的几点:接受托方必须是经过批准设立的旅行社;赴台湾游业务不可委托代理;组团社应当具有成熟的、独立的、有品质保障的线路产品;组团社开展委托代理业务,需同时向主管组团社和代理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组团社和代理社其中任何一方没有完成备案工作,代理社都不得开展招徕业务;代理社不得将代理业务再行委托其他旅行社;《委托招徕授权书》在不违反国家法规的前提下,必须载明委托双方的权力、义务、责任;我省暂不实施旅行社委托非旅行社的组织或个人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对于违反本通知精神的旅行社,将依据《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处罚。
三、 鉴于委托代理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开创性工作,新的政策尚处于试行阶段。各旅行社在开展试行委托代理招徕旅游业务工作中有好的建议、意见和重要情况,可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反映;各市要认真关注本地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旅游局《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旅游局
二○一○年六月三日
抄报:国家旅游局。
抄送:本局质监所。